
案例事實:
A 因感情破裂與工作失意,陷入憂鬱,在其承租作為個人居住用途的屋內燒炭自殺。此事發生後,房東 B 主張該屋原本市價約一千萬元,因為成了凶宅,市值驟降一半,只剩約五百萬元。他據此向 A 的繼承人(其雙親)請求賠償損失五百萬元。
這類案件引發的法律問題,涉及的不只是個人悲劇,更挑戰了民法中關於所有權、侵權責任與租賃關係的基本原則。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探討:
一、房東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民法可提供怎樣的保護?
(一)房東是否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
房東B 認為房客A 在明知房屋非自有,卻選擇於其中自殺,導致成屋變成凶宅,影響其未來出租或出售的機會,已侵害其所有權,因此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 A 的父母主張損害賠償。
(二)實務上如何看待這種主張?
部分法院不認為這構成對「所有權」的侵害,理由是該房屋並未因此喪失使用功能,仍可自住或提供他人使用,房東權能未遭剝奪;而房屋價值下跌僅屬「純粹經濟上損失」,難以構成法條所保護的「權利」[1]。
(三)如果轉以「違反善良風俗」主張會不會比較有機會?
另一種更常見的主張,是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認為在他人屋內自殺,雖無造成物理損害,但已妨害社會觀感,進而大幅降低房屋市場價值,構成「違背善良風俗,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這樣的見解在實務上被較廣泛接受[2]。
二、房客的自殺是否構成「故意」侵害?這會影響繼承人的賠償責任嗎?
(一)法律上要成立「違反善良風俗」,還必須有「故意」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要求行為人需有故意,也就是自殺者在心理上須明知此舉會損害他人,並願意承擔這樣的後果,法院才可能判決賠償。
(二)誰要負責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這意味著,當一方在訴訟中主張對其有利的事實時,必須提供證據來支持該主張。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便落在主張權利的一方,也就是房東 B。他需要證明 A 是明知或預見自殺會導致房屋成為凶宅、貶值,仍故意為之。
(三)實務傾向認定具有間接故意
多數法院認為,普通人都知道在別人房子裡自殺會造成財產價值受損,因此即便 A 並非明確為害 B 的利益而自殺,也應屬「間接故意」[3]。
(四)若是他殺怎麼辦?
倘若是房客被他人殺害,實務亦認為,若兇手明知於租屋處行兇會影響房價,仍執意為之,也可成立「違反善良風俗」,房東可向兇手求償[4]。
三、從租賃契約的角度看,房東是否有契約上的請求權?
(一)房客是否違反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房客)對租賃物(房屋)負有保管責任,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妥善保管,並維持房屋及其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態。 如果因房客不當使用或未盡保管義務,導致房屋毀損或滅失,房客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準此,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如有毀損、滅失,應賠償。若是第三人導致損害,承租人仍須負責。
(二)自殺算違反保管義務嗎?實務見解分歧
否定說:
房客自殺未對建物本身造成物理損害,也未妨礙房東的占有與使用,因此不構成違約。法院判例指出,如非監護人或有過失者,不應負責[5]。
舉例來說,2025年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認為,房東無法就其房客的男友在屋內自殺行為要求房客賠償,因自殺行為並未造成房屋物理性損害,亦未影響房東對房屋的占有與使用權能,房屋所有權未受侵害,房東無權要求房客賠償[6]。
肯定說:
也有見解認為,房屋的市價貶值程度與實際毀損已無太大差異,應比照《民法》第433條處理,房東可據此向繼承人主張損害賠償[7]。
四、若A已過世,房東可向誰求償?
(一)繼承制度的基本邏輯
《民法》第1148條,指的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白話來說,就是繼承人繼承多少遺產,就用多少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的部分,繼承人不用自己掏腰包償還。準此,依上開《民法》的規定,繼承人承受死者一切財產及債務,原則上為「限定繼承」,即債務不超過遺產者仍須清償[8]。
(二) A的父母是否應負責?
A若在生前已造成房東的財產損害,且具故意,則其父母依法應在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
(三)求償有實質風險
倘若繼承人依《民法》第1174條至1176條規定選擇拋棄繼承,或 A 無遺產可供清償,即便法院判決房東 B 勝訴,也無實際賠償可執行。
五、房東如何事前預防與自保?
(一)契約中增設「解約條款」
可於租約中約定:若房客有自殘、自殺傾向或相關言行,房東可立即解除契約、要求搬離。
(二)加入「惜命條款」
契約中約定,若房客自殺導致凶宅,須由繼承人或連帶保證人依市價買回房屋或賠償損失。
注意:
這類約定實質上屬懲罰性違約金,如金額過高,恐被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遭法院酌減。
好處:
除具提醒效果外,也有助於事後舉證房客有故意。
(三)投保「凶宅險」
部分保險公司已推出凶宅險,一旦發生房客自殺或他殺事件,房東可獲得賠償與清理費用,算是實務上較具保障的風險管理方式[9]。
結語
這類案例將法律與人性兩個層面交織在一起,對房東而言,是資產風險;對房客而言,卻是生命悲劇。面對這樣的現實,法律並無法保證結果絕對公平、圓滿。因此,事前的風險控管,才是房東真正該做的功課。
[8] 民法第1148條:「25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EIAiAINeQC
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25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xrfbmbZEQA
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25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Hl11dfSUoo
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9] 可參考591租屋網(2019),《租屋也要保險? 防患於未然》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