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正一
一、真實案例
有一位政壇名人,因涉及掏空案而官司纏身。他與妻子密謀了一場「假離婚」,他跟妻子說,我們表面上離婚,實則仍是夫妻,好讓妻子的財產可以避開司法的追討。妻子天真地相信丈夫,因她只想保住家庭與資產。可結果,萬萬沒想到,幾年之後,名人的官司風波平息,卻另娶了年輕的新歡,原配被無聲棄之如敝屣,家中的女主人變成了他人,她淪為這場局中的犧牲者。這不是八點檔,是真實發生的案例。
二、離婚脫產是什麼?
(一)定義:
所謂「離婚脫產」,是指配偶之一方在離婚前或訴訟進行中,惡意轉移、隱匿財產,試圖在財產分配或清償債務時規避責任。
(二)常見手法包括:
1、房產過戶給親友
2、假贈與、假買賣(如不合理低價轉讓)
3、變更公司股權,隱匿收益
4、大額提領現金、藏匿不動產
三、離婚脫產涉及的民刑事責任:
(一)《民法》第244條的撤銷權:「債務人於債權成立後,以無償行為處分其財產,損害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若為有償行為者,須受益人知其情事者,亦同。」也就是說,即便你主張「這是贈與,不是惡意脫產」,也不能躲過這條,因為無償處分就會被撤銷。
另外,配偶在離婚前偷偷把房子賣掉了,另一半還有辦法追嗎?有!只要能證明那是為了減少你可分配的財產,就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或主張該筆資產應併入剩餘財產計算。
(二)《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之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得請求分配婚後財產中之剩餘財產。」、「如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當減少財產行為者,法院得將該部分財產併入剩餘財產中計算。」也就是說,法院可以把你「假贈與」的部分抓回來一起算,根本躲不了。
(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對於公務員陳報虛偽事項,使其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件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你覺得離婚是假的沒關係,可一旦當你的公文書送進戶政機關那一刻就已經犯法了。因為,你與對方都成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共犯。
四、惡意脫產怎麼追討?
(一)可採取的法律步驟有哪些?
當對方在離婚前有「故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意圖讓你分不到該分的錢,根據《民法》第1030-1 至第1030-4 條的規定,可以採取以下三種方式維權:
1、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若察覺配偶有轉移財產的異常跡象,應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先凍結財產,避免脫產行為完成,防止對方將可分配財產移轉出去,事後難以追回。
2、依《民法》第1030-1 第1項、第3項的規定,主張追加計算至剩餘財產:
如果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刻意處分婚後財產,減少應給你的部分,依《民法》第1030-1 第3項規定:「夫妻之一方,為減少他方於剩餘財產分配時所得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所為之財產處分,應將該部分追加計入其婚後財產內。」意思是,就算對方財產表面上已經不在名下,法院仍可把那筆錢當作「還在」,強制納入剩餘財產計算分配。
3、依《民法》第1030-1 第4項向第三人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030-1 第4項規定「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也就是說,如果財產已經轉給親友,或者人頭帳戶,只要這第三人是無償接受,或是「明知對方脫產還收下財產」,你仍可對該人主張返還。要特別注意的是,若第三人是有付錢買的,只有在對價明顯不相當時,才可追回。
4、例外:不得追回的情況
依《民法》第1030-1 第3項但書的規定,若脫產行為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資助父母醫療費、子女學費等,且數額合理,依法屬於「相當贈與」,即使是脫產,也不能追回。
(二)追討的時效怎麼計算?
時效規定是保障權利不被無限期主張的最後防線,《民法》設有「相對起算」與「絕對起算」的雙重條件:
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時效:
(1) 依《民法》第1030-1 第5項規定,自你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起,兩年內不主張,就喪失請求權。此外,無論是否知道,只要自婚姻財產制關係消滅起(如離婚)五年內未行使權利,也一律消滅。
2、對第三人提返還請求的時效:
依《民法》第1030-1 第4項最後一段規定,從你發現自己的分配權利被侵害時起,應在兩年內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同樣的,自財產制關係消滅起超過五年也失效。
五、結論:
我老公說「假離婚」沒關係,等風頭過再復婚,可以嗎?我要說的是,這個世上沒有所謂的「假離婚」,不管你的配偶拿什麼理由勸你,比如為逃債脫產、命理師說改運……,小心到最後都會變成真離婚,因為,只要登記離婚就是真的離婚,最後你只會等到他帶著小三或小王拿著你幫他保住的財產重新開始生活。而且,當你發現真相之後,也不能主張離婚無效,因為你已經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共犯,只要你一聲張就是自證己罪,所以,你只能啞巴吃黃蓮,有苦默默自己吞,傻傻被賣了還幫人數鈔票。這種「假離婚」最後都會變成「真被騙」——還是騙得乾乾淨淨,連一點法律權益都追不回來的那種。這樣的案例,在司法實務上實在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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