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正一
一、前言
性病不是小事。現代人觀念開放,無論是固定伴侶間的開放式性關係,或是一夜情等短暫性接觸,都可能埋下法律與健康的重大風險。若明知罹患傳染性性病,卻仍隱瞞病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極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亦須面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以兩則真實案例說明:即便病名不同,一為愛滋病(HIV),一為菜花(尖形濕疣),但兩者本質皆為未經同意下侵害他人身體與健康的行為,均可能觸犯《刑法》傷害罪,並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責任。
二、案例事實一:隱瞞罹患愛滋病與人性交,構成重大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
(一) 案情概要:
陳男明知自己罹患愛滋病(HIV),卻未告知伴侶,且在多次性行為中未採用任何保護措施,導致對方後續被診斷出感染HIV。
(二) 適用法規:
1、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第21條第1項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同條第2項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3)第3項進一步指出:「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此外,行為人亦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在民事方面,受害人得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同時,亦可援引《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其健康者,受害人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
(三) 法律結論:
本案中,陳男不僅違反防疫專法規定,更因其行為造成實質感染,構成刑法傷害罪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包含實際損失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兩部分。
三、案例事實二:隱瞞罹患菜花與人性交,同樣構成傷害罪與民事賠償責任
(一) 案情概要:
張女知悉自己正接受尖形濕疣(俗稱菜花)治療,卻仍與伴侶發生性行為,並未告知病情,亦未採用防護措施,結果對方亦被感染。
(二) 適用法規:
1 雖然菜花並不屬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規範範圍,但行為人仍因其不法行為侵害他人健康,依法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民事上亦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用、必要生活支出與精神慰撫金。
(三) 法律結論:
即使不是愛滋病,其他具有傳染性的性病如菜花,若隱瞞病情與人發生性行為,造成對方感染,依然構成傷害罪與民事賠償責任,法律後果同樣重大,不容輕忽。
四、刑法第285條的刪除與其背後的思維轉變
(一)原條文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第285條過去是這樣規定的:「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的本意,是針對那些明明知道自己罹患性病(像是花柳病或麻瘋),卻刻意隱瞞、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猥褻行為,導致對方被傳染的人。當年立法者認為,這樣的行為不只具欺瞞性,也直接危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因此應加以刑罰規範。
(二)刪除原因
隨著醫學的進步與傳染病防治觀念的演變,對於性病的管理已經不再只是「懲罰」,而是更注重「預防」與「治療」。過去的條文對於「花柳病」這種用語,其實已不合時宜,且容易標籤化。現代社會已經有更完整的公衛機制,來處理性病通報、檢查與追蹤,而不是單靠刑事處罰來防堵。
因此,第285條最終遭到刪除,主要原因就是它已經不符合現代法律應有的比例原則與實際需要。
(三)回歸傷害罪的處理邏輯
那麼,如果一個人明知道自己有性病,卻仍然故意隱瞞,將病毒傳染給他人,難道就不處罰了嗎?當然不是。
現在,這類行為會被視為「傷害罪」來處理,也就是適用《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只要行為人是「有意為之」,而且造成對方具體的損害(如感染性病),那麼依照傷害罪來究責,反而比過去的第285條處罰還要更重、更有嚇阻力。
(四)實質影響:罰則不減反增
從原本的「一年以下徒刑、十萬元以下罰金」,提升為「五年以下徒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僅加重,也更能彰顯對個人身體自主權的重視。
五、結語:性自由不等於性任性,防範風險要靠自律與誠實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現代人的性觀念已不若過往傳統與保守,許多伴侶或夫妻即便有穩定關係,仍會選擇「開放式性關係」,甚或一夜情亦成常態。然而,性行為若缺乏誠實與保護,不只傷害對方,更可能招致自身訴訟與坐牢風險。
傳染性病後果嚴重,不僅醫療費用高昂,更伴隨長期心理壓力與社會負面的標籤。最保險的做法,就是避免複雜的性關係,尊重對方,保護自己。這不是說教或說大道理,而是最真實的風險控管。因為,一旦染上性病,真的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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